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财务制度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基金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时,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有效地利用基金会的各项资产;检查、监督、控制基金会的财务风险,努力提高基金会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下设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岗,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理事长负责,向秘书长报告财务工作;接受基金会监事对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检查及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部的职责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一)管理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和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遵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填制并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开展会计监督。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上报要求按时完成税务工作。
(四)根据基金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及业务活动计划的要求,负责主持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要求负责主持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审核基金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五)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检查、监督。
(七)参与基金会运营决策。监督、检查各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秘书长、理事长报送年度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基金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十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3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购买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同时建立《低值易耗品备查簿》,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指基金会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
(一)基金会对捐赠的物品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进行分类管理。基金会对捐赠的物品要建立严格的验收、出入库、保管等制度。
(二)捐赠物品应严格地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当接受的捐赠物品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基金会对捐赠人捐赠的钱物应在基金会的网站上按年进行公布。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每年11月中旬,由秘书长召开下一年度的业务工作计划会议,布置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秘书长会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各部门的财务预算后,由财务部汇总形成《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秘书长向各部门下达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并布置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分解,将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分解到各月份。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六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的支出范围、标准执行公益支出和费用支出,执行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有关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规定的标准。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会计年度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数量、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要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慈善中国平台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保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26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财务制度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