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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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 “基金会” )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行为,加强本单位内部监督,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决策科学性,依据相关法规及民政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单位述职主体包括:

 一)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向理事会报告。

 二)副理事长、秘书长:分管具体事务,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述职。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 向理事会述职。

第四条 述职报告需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一)职责履行情况;

 二)工作成效与创新;

 三)问题分析与改进。

第四条 述职主体需于理事会召开前 15 日提交书面报告至本单位秘书处, 内容需经监事会审核。

第五条 理事会听取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六条 监事会全程监督述职流程,确保程序合规。

第七条 对虚报、瞒报履职情况的, 由监事会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理事会罢免。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第九条 本办法经 2025  9  17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

2026年7月1日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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