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 “基金会” )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行为,加强本单位内部监督,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决策科学性,依据相关法规及民政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单位述职主体包括:
( 一)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向理事会报告。
( 二)副理事长、秘书长:分管具体事务,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述职。
(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 向理事会述职。
第四条 述职报告需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 一)职责履行情况;
( 二)工作成效与创新;
( 三)问题分析与改进。
第四条 述职主体需于理事会召开前 15 日提交书面报告至本单位秘书处, 内容需经监事会审核。
第五条 理事会听取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质询。
第六条 监事会全程监督述职流程,确保程序合规。
第七条 对虚报、瞒报履职情况的, 由监事会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理事会罢免。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第九条 本办法经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
2026年7月1日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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