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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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内部治理,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以利监管。

第二条  北京市民政局是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章程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人员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内容: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公益项目确定、专项基金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办事机构设置及重要岗位人员聘任;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


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日常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理事长签署。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第九条 本制度经 2020  12  19 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

2026年7月1日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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