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下称 “基金会”)管理制度,规范和保障志愿者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所属项目(包括与第三方共同发起成立的运营项目,下同)所有志愿者,基金会及所属项目志愿者须遵守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 “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为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和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基金会合作执行团队须对其团队内的志愿者进行登记并提供查询。
第四条 志愿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 基金会及所属项目志愿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法规, 自觉践行和传播公益理念, 自觉维护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形象。
第六条 志愿者参加基金会及所属项目活动,须遵守基金会及所属项目的相关规定,认可基金会的公益理念,维护基金会品牌和利益;接受基金会及所属项目的管理,遵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
第七条 志愿者参加活动过程中,不得侵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
不得侵害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发布相关人员处于贬抑状态的图片、视频,未经许可不得将涉及相关方利益的活动内容的相关文字、 图片和音频、视频进行传播。
第八条 志愿者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进行商业牟利或索取钱财,不得私自向服务对象或机构索取报酬或其他礼品,不得要求服务对象请客、送礼以及安排旅游等与执行项目无关内容;相关项目执行费用须严格遵守基金会财务规定。
第九条 志愿者参加基金会及所属项目讲课、讲座等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宣传非基金会核定之外的及包含宗教、封建迷信等信息的内容;不得私自将基金会产权作品外传他人及上传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QQ 等社交平台)。
第十条 志愿者在参加本基金会及所属项目活动中,除所供职(兼职)的合法单位的职务职称外,不得添加基金会志愿者之外的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头衔;不得私自进行 “挂牌” “授牌”及制作证书证件等相关活动; 以基金会志愿者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包括自媒体),须提前向基金会或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备;不得私自在境内外以基金会相关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参加本基金会及所属项目活动中,不得私自将服务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带离活动开展的公开场合;非特定项目及事项,未经报备和许可,不得进行一对一的相处,包括线下行动及利用网络、通讯设备进行的线上行为。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活动前,基金会或所属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志
愿者在基金会填报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及年龄、学历等相关信息须真实有效,基金会及所属项目须稳妥保存和保护志愿者隐私信息。第十三条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志愿者有权利参加本基金会及所属项目的活动和相应门类的相关培训学习,有权利知情所参加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志愿者根据自身的时间、技能和身体状况等,有权利拒绝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任务安排,拒绝提供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有权利参加本基金会及所属项目的志愿服务评价活动。基金会及所属项目应在评价活动中公正、公平、公开,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荣誉表扬;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志愿者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将从基金会志愿者名单中除名并进行公示;情节较轻的,予以一次改正机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公示,如有再犯,将从重处罚。志愿者如有违法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使其接受法律惩处。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志愿者在 KTV、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穿着、佩戴、悬挂带有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公益项目标识的服装、配饰。志愿者在非基金会以及非基金会公益项目活动的餐饮、聚会、休闲等场合,也应避免穿着带有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公益项目活动标识的服装,防止因不当场景使用造成公众误解,影响组织公益形象。严禁利用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公益项目活动标识开展任何商业活动、私人社交活动,杜绝将组织标识用于个人娱乐、商业宣传等非公益目的。基金会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志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应责
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将按程序上报理事会并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