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证件管理制度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 “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章程》, 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由国家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须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其他证书由秘书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批准,履行内部程序后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 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
第六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公章。
第七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停用的证书由秘书处封存。 旧证书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销毁。
第九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存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
2026年7月1日 18:02
ꄘ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