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提升基金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基金会的公信力建设,强化基金会内部财务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和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依法依规开展的组织治理、日常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信息公开等各项内容。
第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基金会的各级人员,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及反馈等全流程、各环节、各事项。
(二)持续性原则:风险管理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形成的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要以防范风险、审慎运营为出发点。
(四)适时性原则: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以及基金会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基金会将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基金会的组织治理架构之中。设立内部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汇报工作,秘书处则向理事会汇报工作。风控部门职责包括:
1. 定期进行各项制度的回顾,并监督相关部门进行制度的更新。
2. 对各项实施中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
3. 针对基金会日常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控制。
4. 结合实际情况,对基金会的内部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与流程进行改进。
5. 定期开展对基金会人员的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提升全员的风控意识、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督理事会产生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审核不能由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要加强财务系统的安全维护,加强安全监控,定时备份数据。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每一个投资期限内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所有投资产品必须经过风险评估。重大投资事项应有投资计划,并上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如对投资事宜有专门决议,按专门决议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项目风险防控职责。
10. 基金会项目立项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概况、可行性意见及风险评价,提交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核通过后,上报理事会。如秘书长出具否定意见,则不对该项目进行立项。
11. 基金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项目。项目开展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每季度完成项目进展报告,对于近期发现的管理问题及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并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提交秘书长。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合作方的财务指标不合规或财务操作、项目执行标准不符合基金会的要求和规范,从而对基金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汇报秘书长,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对已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包括定期实地考察项目,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督导。实施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完成项目结项报告。所有相关项目材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阶段,当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提交秘书长。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上报
理事会联签。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每年接受外部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7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4年7月28日